关于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平县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康平县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康平县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高效开展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故与灾害)现场指挥与处置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全县安全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辽宁省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康平县行政区域内的事故与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事故与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指挥处置体系。
第四条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事故与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的领导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事故与灾害的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与灾害专业处置与救援、支援保障、技术支持等任务。应急管理局部门负责做好跨部门事故与灾害救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事故与灾害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应急专家队伍为辅助决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八条 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 承担县一般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的工作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事故与灾害的指挥与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工作,是县总指挥部应对一般事故与灾害的应急处突工作力量。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与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总指挥部一般事故与灾害指挥与处置的专业支撑力量。
第九条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办牵头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工作组。
第十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依托相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各专业领域事故与灾害的防范、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总指挥部、县专项指挥部负责参与由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与灾害应对工作;负责指挥处置一般事故与灾害应对工作;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与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故与灾害升级,或者指挥与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处置权限、能力、范围,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级处置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服从上级统一领导和指挥;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级处置但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前,现场指挥权仍归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章 现场指挥机构
第十三条 当事故与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比较复杂,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多个区域或多个部门长时间协同处置的,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 建立现场“1+M+N”应急指挥机构,其中,“1”代表县现场指挥部;“M”代表现场支撑指挥部,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和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N”代表现场应急保障职能工作组,根据事故与灾害类型、性质和涉及区域、影响范围,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相关部门、专家和事发地区政府等依需组织应急处置力量,成立现场职能工作组,保障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县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与灾害现场处置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制定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现场救援力量与资源等,全面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部(县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指令上传下达和督办议定事项, 协调调度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处置;负责统一收集各工作组情况,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协同公安、消防救援、主责部门指挥部联勤联动;做好现场指挥部会商、会议等服务保障;负责现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做好与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沟通对接,请示报告相关事项等。
公安指挥部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按照远端调流、中端管控、核心区封闭的交通管制要求,保障进场车辆道路交通畅通;涉及刑事和治安管理行政案件,依法依规立案侦破。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交通管控组、现场安全保卫组,适时成立案件侦破组。
消防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与灾害现场综合救援的指挥工作。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作战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政工宣传组、战勤保障组等基本作战指挥力量,视实际情况修改调整。
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专业救援力量和行业领域专家力量参与救援处置,联动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共同做好整体救援处置。
第十六条 坚持“谁先到谁指挥,逐级移交指挥权”的原则,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权和行政协调权,研究决策行动方案,下达救援指令等;副总指挥负责参与研究决策行动方案,按照行政职责及总指挥授权,统筹调度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完成总指挥交办任务等。
较大、重大以上事故与灾害,在先期处置时,总指挥由县长兼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一般事故与灾害现场总指挥由县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县级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公安、消防及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发生燃气管道、压力容器、危化品泄漏、爆炸和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次生、衍生等事故时,应提级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县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与灾害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工作组。
(一)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制定救治救护方案,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开辟医疗救护绿色通道、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心理援助等;汇总上报救治人员信息;防范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二)抢险救援组。由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或应急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定现场具体处置与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调运应急物资、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兵力救援需求等。
(三)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康平县分公司、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康平县分公司、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康平县分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负责现场通信保障,恢复事发现场及灾区通信。
(四)新闻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协调和服务,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五)救灾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工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灾情核查、报送和人员伤亡统计工作;组织受影响群众疏散、转移和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工作。
(六)物资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协调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及依托相关企业做好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需求。
(七)电力抢修保障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电力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八)供水抢修保障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水务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九)燃气抢修保障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康平经营部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燃气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十)供热抢修保障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供热抢修、维护等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运力的统筹安排和协调调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因灾损毁道路抢修工作。
(十二)环境监测组。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对事故与灾害现场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三)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或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助开展灾损评估,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十四)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后勤保障,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做好人员转移、信访稳定、现场清理、善后安置等工作。
(十五)调查评估组。由承担事故与灾害调查职责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等调查评估工作。
(十六)气象保障组。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做好气象监测预警等工作,及时会商和发布气象决策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根据需要,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八条 建立现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实行现场联络员机制。总联络人为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各分指挥部和职能工作组分别指派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接收指挥部工作部署,报送本组工作进展等。
(二)实行现场工作报告机制。各分指挥部和职能工作组按照工作模板和时限要求,向县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形成《现场信息专报》。
(三)实行现场督察督办机制。县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令,对现场应急处置中承担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进行督查督办。
(四)实行专家会商机制。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报告,为现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九条 获悉事故与灾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与灾害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报告有关要求,向县政府及其对口有关部门报告信息。信息报告要贯穿事故与灾害处置的全过程,并做好初报、续报、终报。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涉及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及引起舆情炒作的事故与灾害信息。要严格信息报告流程,除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可越级上报的情形外,事故与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第五章 现场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一般事故与灾害发生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一)事发单位响应措施:
1.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采取相关紧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2.组织应急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期营救涉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核实人员伤亡和涉险情况;
3.在封锁危险场地、组织自救互救的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告要求与流程,立即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4.准备好涉险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图纸、技术参数等背景材料,组织调集抢险力量、救援物资装备等。
(二)事发地乡镇(街道)响应措施:
1.按照重要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害相关信息;
2.组织或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和封锁危险区域等先期处置工作,维护周边秩序;
3.组织调集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及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等,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做好群众疏散、撤离和安置;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抢险救援;组织核实受灾初步情况;提前准备受灾或涉险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危险源分布等相关背景情况资料。
(三)县政府响应措施:
1.接到事故与灾害报告后,经初步核实,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与灾害相关信息。
2.县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指挥处置工作;
3.立即组织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应急力量、应急物资等开展指挥与处置工作;
4.调派警力封闭事故与灾害现场,设立警戒区域;有效控制相关责任人;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管控,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控与疏导,开辟应急通道等;
5.县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抵达现场后,应当迅速掌握事故灾害基本情况,分析研判险情态势,组织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做出行动决策部署;
6.组织救援力量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重要设施抢修、遇险遇难人员善后、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社会面治安管控等工作;
7.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县政府应当尽快组织核清核准受灾面积、伤亡人数等相关详细情况,精确掌握受灾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危险源分布等第一手资料,便于部署和开展后续救援工作;
8.如需域外救援力量和物资支援,县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就近设立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的临时集结点,避免堵塞现场救援通道,便于救援队伍、物资有序调度;
9.根据救援需要,做好与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的工作对接。
10.根据救援需要,向上级提报支援请求并开列支援事项清单。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与灾害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情况下,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以事故与灾害的发生地点为中心,将事故与灾害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事故与灾害处置现场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消防救援部门、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由公安机关设置警戒线,县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该区域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划定并设置警戒线,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进入现场人员需核验身份,除参与事故与灾害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处置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故与灾害处置需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安全就近、方便观察、便于指挥”的原则,选取适当地点或应急指挥车辆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指挥、办公、通信、保障等设施设备,搭建会议系统,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各级指挥人员在现场有效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由县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定参会人员范围,组织现场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召开会议,就现场势态研判、制定处置方案、资源调动、扩大响应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商, 并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会议决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当需要调度多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并需要一段时期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时,经现场指挥部领导批准, 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为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现场支撑指挥部和应急保障职能工作组要实时掌握事故灾害基本情况,及时收集各项要素信息,实时分析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视情提出预警预报发布建议,草拟发布警示通报或信息,经县现场指挥部授权后发布。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会商。
第二十九条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要畅通预警预告信息发布渠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及时、准确、无偿转发事故与灾害预警信息,增强预警信息转发传播能力。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与灾害应对的实际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事故与灾害应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事发地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医疗救治工作。要构建群众转移场景,形成工作模板, 明确力量编成,细化转移方案,防止人员回流。
第三十二条 当事故与灾害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判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提出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及驻康部队等提出支援请求,并开列请求支援事项清单。
第三十三条 事故与灾害发生后,应当按照信息发布权限、流程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灾害信息。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各级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新闻发布、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员搜救完毕、现场险情与危害解除或得到全面控制,次生、衍生灾害风险已消除,现场指挥部经会商研判宣布现场应急响应结束,下达现场撤离命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点人员,安全有序撤离,并通知相关方面逐步解除应急措施。
第六章 恢复与重建
第三十五条 由县政府统一部署,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事故与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善后工作资金、物资等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保险机制的作用。适时启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做好善后救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做好需疏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十七条 承担事故与灾害调查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牵头对事故与灾害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及救援情况等进行调查与评估,界定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形成调查报告。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移动监控、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完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将各专项系统接入县应急管理综合指挥平台,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第三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助,建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事故与灾害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县应急指挥机构依据相关程序,统筹调度相关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牵头,人防、体育、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四十一条 预留突发事件处置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事故与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经费,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先行垫付,事后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
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经济补偿。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权限和程序统一调用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器材,牵头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调用的抚恤、抚慰、补助或补偿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与灾害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开展情景构建假设,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制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中,现场处置指挥体系应当与本办法做好衔接,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四条 对事故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与灾害重要情况, 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康平县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