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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东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1日发表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铁东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蓝天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南新城”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完成各项重点工作。实现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2017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10%,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出现天数较大幅度减少。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依据《鞍山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按照《鞍山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中我区的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情况,认真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

2.加快实施气化铁东工程。依据《鞍山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下游利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加快推进“城南新城”天然气替代燃煤工作。

3.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地源热泵项目试点成功后大面积推广。

4.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按照全市的总体规划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6.依据市政府给铁东区下达的禁燃区建设任务,积极推动铁东区禁燃区建设工作,加强高污染禁燃区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二)加快推进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

7.配合市政府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完善热电发展规划。

8.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

9.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按照鞍山市每年定期公布的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单和拆除时限,完成拆除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0.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鞍山市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部署,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1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

13.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推动城市内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四)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4.开展秸秆焚烧综合治理。禁止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农村对秸秆采取还田、堆肥、建沼气池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减少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污染。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1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7.加强扬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到2017年,所有大型煤场、料场全面完成抑尘改造。

18.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

(七)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健全预警和应急体系。

19.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成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具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1.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按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八)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2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铁东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各处室、区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区委、区妇联、公安铁东分局、国税铁东分局、地税铁东分局、国土铁东分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各责任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区域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23.明确工作责任。区政府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及重点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分工见***。

(九)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24.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配合市政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运用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绿色电力调度等政策措施,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重点大气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

25.实行环境信息公开。铁东区政府网站作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26.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按照全区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重点任务分解表

***:

                         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重点任务任务分解责任单位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依据《鞍山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区发改局、区统计局
2加快实施气化铁东工程。依据《鞍山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下游利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3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广地源热泵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区发改局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6认真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依据市政府给铁东区下达的禁燃区建设任务,积极推动铁东区禁燃区建设工作,加强高污染禁燃区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区环保局、区住建局、规划铁东分局
7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配合市政府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完善热电发展规划。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8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区发改局 
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区住建局、国土铁东分局
城南新城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各处室
9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根据鞍山市每年定期公布的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单和拆除时限,按时完成好城市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取缔工作。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各处室、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10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区发改局
1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国土铁东分局
13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规划铁东分局 
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推动城市内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14开展秸秆焚烧综合治理。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加强农作物秸秆集中露天焚烧检查。区环保局
1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钢铁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1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17加强扬尘整治。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18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区住建局
19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成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具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编办、区环保局
20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公安局铁东分局
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区环保局、公安局铁东分局
21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按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22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铁东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环保局
23明确工作责任。区政府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
24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配合市政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国税局、地税铁东分局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综合运用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绿色电力调度等政策措施,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25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铁东区政府网站作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区政府办
26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区宣传部、区司法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

 

 

解读:关于《铁东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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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8:29:5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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