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暂行标准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辽房委字[2000]9号),结合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中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有关规定,确定此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含驻鞍中省直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凡实行或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认定,均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在住房货币化分配过程中按行政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均指建筑面积):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140m2;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105m2;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90m2;
(四)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85m2;
企业单位上述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但须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市房改办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 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后,如其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
第六条 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二者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原则上以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组织部门明确享受待遇的职务为依据。
第八条 本标准对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认定,只作为此类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计算住房补贴之用,不作为其他根据。
第九条 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