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出台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为中小企业提供不间断的服务。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为全市中小企业疫情期间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是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6 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是关于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营口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营人社〔2019〕30号)基础上,对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时间进行顺延。”
三是关于规范企业用工政策。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公布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方式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服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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