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二○○六年八月一日
杨府发〔2006〕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加快推进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科技投入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区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区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逐年提高区财政科技专项投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5%。
(二)聚焦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提供配套支持,推进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电子信息等重大科技战略研究领域的科技创新。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上海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按规定给予项目用地、经营用房、贷款贴息等方面支持。
(三)提高政府科技投入效率。创新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改进投入管理方式,明确投入方向和绩效目标,优化每年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品牌创新、专利授权和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支持。引入社会化、专业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机制,对财政提供配套支持的项目,要加强前期科学评审、中期动态管理、后期绩效评价。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
二、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五)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加速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制定实施区“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五年投入5000万元“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配套资金,市、区匹配,重点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通过政府补贴或购买科技中介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
(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九)实施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编制区域内自主创新产品的预备目录,积极推荐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验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直接进行首购和订购。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构功能,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服务的专设通道和服务指南。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委、区税务局、区知识产权局。
三、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十)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上海中小企业研发外包服务中心运作机制,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研发、设计、检测 和标准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在软件、新材料、现代纺织等领域,构筑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委托研发及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支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联合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成果、科研机构从事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按规定给予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年。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将科技中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范围,支持技术供求信息推介、技术评估、法律咨询、技术交易等专业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发展。
(十二)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技术创新中重要推动作用。支持并参与区域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对于落户杨浦的技术转移中心给予场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对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承接企业研发项目、输出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开展高技术研发等,推动科技资源与产业更加紧密合作。
(十三)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的拓展建设。引导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创新项目,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建立经济实体或研发实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主动承接各方对创新基地的聚焦。积极联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创新基地的政策联动、产学研联动和创新服务联动。对新落户杨浦的国家和上海市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按规定给予财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共享机制。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科技园区办、区税务局。
四、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对落户杨浦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十六)鼓励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财政配套资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科委、区房地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局。
五、改善科技创新企业投融资环境
(十七)引进、培育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和救助专项资金(三年内达到1亿元规模),制定重点扶持的创新技术、产品和产业目录,鼓励搭建市场化运作的创新科技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和救助的联动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投入力度。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管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十八)拓宽科技创新企业投融资渠道。通过实施统借统还、建立科技园区信用担保协会、扩大政策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规模、设立专项融资担保基金、成立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模式,每年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10亿元融资规模。同时抓住上海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扩大对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投资软贷款支持力度的机遇,积极拓展合作新领域。建立2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部分的贴息和担保贴费以及贷款损帐补贴,为社会担保机构相关融资担保损失提供一定的政府专项补助。
(十九)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流动。抓住上海争取建立非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平台的机遇,发挥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平台作用,争取开展科技创新企业股权非上市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信用制度。创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本区科技、中小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管理、产权交易等部门对科技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对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税务局。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十一)支持和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对区域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个人,分别按照为获得专利而支付的代理费总额的50%、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单项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0元,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500元;对符合国家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并能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项目评估策划、市场咨询、专业知识培训以及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纳税申报、会计记账等方面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给予支持。
(二十二)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权属。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发明创造成果归属,取得专利的转让、许可、实施的收益,可按事先合同约定分成比例,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
(二十三)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技术入股。
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可以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从外观设计专利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推动上海知识产权园功能拓展提升,提供信息、保护、转化、人才等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建立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
七、加快创新型、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拓展创新人才服务平台。建立开放的区域性人才市场,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人才服务。健全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平台,完善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中心和高校工作站的运作方式和服务内容。完善杨浦知识创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创业园、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的创业服务功能。
(二十六)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制定高层次拔尖人才和紧缺人才开发计划,建立人才库,每年发布杨浦紧缺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开发目录。已办理居住证的优秀人才可享受子女在沪就读、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加快引进海归人员、海归团队到杨浦创业发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定居或创业,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二十七)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政策。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推进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制定企业对技术、管理骨干进行期股、期权激励的实施、登记办法。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
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等荣誉的人员,可由单位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二十八)促进创新人才开发培养。整合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构建适应多群体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高标准建设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支持劳动者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进国际著名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认证机构。充分发挥上海教育服务园区的人才培训服务平台作用。
(二十九)提升市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制定并实施青少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构建科技类课程与科普教育基地相结合的教学体系,定期举办中小学生科技节活动,增强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对有创造发明的项目给予奖励,并由政府资助申请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大学师生、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创业带头人给予政策扶持。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促进职工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走向产业化和市场化。加大本区重大科技成果、自主创新典型和科普的宣传力度。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人事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教育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
六、完善统筹协调的推进落实机制
(三十)完善对重大科技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快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科技评价制度以及科技决策和政策后评估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三十一)加强政府性科技投入的统筹机制。建立区域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区域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研究开发、政府和社会科技投入的统计方法。
(三十二)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和保障机制。按照政策透明、流程清晰、责任明确、服务尽责的要求,各部门要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优化操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健全对各委办局和各街道、镇的考核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委、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