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波折多法律援助暖人心
历时5年多,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两次一审诉讼、一次二审诉讼、一次工伤认定程序、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在兴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蒋某近日终于拿到了工伤赔偿款。
2013年2月25日蒋某进入兴安某砖厂从事打粉工作,工资按月结算,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4月22日在上班的过程中蒋某受伤,伤后积极治疗,伤愈后离开砖厂。蒋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蒋某与兴安县某砖厂存在劳动关系,砖厂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蒋某与砖厂存在劳动关系,砖厂不服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某向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其为因公负伤,2018年5月3日经桂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构成残疾八级。
2018年7月底,蒋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走进兴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伤赔偿事宜。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后立即指派灵湖律师事务所龙律师承办该案。承办人龙律师仔细分析、研究案情,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为受援人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兴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砖厂支付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90543元。砖厂不服,向法院起诉,法律援助律师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出庭参加诉讼,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协议:砖厂支付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0000元。 历经几个月的奔波,蒋某的维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虽然,受援人历经艰难,但最终实现了维权,受援人对最终结果很满意,该案的办结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