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教育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河池市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河池市宜州区教育局
河池市宜州区教育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河池市
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河池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宜州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河池市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区直和中央、自治区、河池市驻宜各单位,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2023年2月,区人民政府组织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对《办法》进行了讨论研究。综合各方意见后,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信函、邮件(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方式反馈。电子邮箱:318845989@163.com;地址:河池市宜州区直单位第三办公区209室(河池市宜州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邮编:546300。
***:1.河池市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
学办法(征求意见稿)
2.河池市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
学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河池市宜州区教育局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宜州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入学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宜州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确保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入尽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33号)有关要求,结合宜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二)坚持“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坚持统筹协调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河池市宜州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确定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截止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入学年龄。
(二)初中招生对象: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章 学区确认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宜州城区户籍学生入学按以下规则确认学区学校:
(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
(二)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以现居住的房屋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三)适龄儿童少年已在新购房居住,但未办好不动产(房产)证的,需出具新购房具备安全稳定居住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按照新购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无不动产(房产)的,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五)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直接承租人的子女入学,按承租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六)适龄儿童少年在新生年级报名后且未办理正式入学手续前,因家庭住址迁移或监护人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学区学校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到相应的学区学校就读。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已离婚,以直接抚养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不动产(房产)地址确定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学校。
(八)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房产、户籍不在同一学区的,按户籍地确认学区。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统筹安排。
第六章 特殊群体保障
第六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班额和学位允许的条件下,应当接收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就学。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至少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城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同时能提供当年在宜州区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缴费证明(含按单位缴费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安排入学。
(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至少一方取得城区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并在城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半年以上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安排入学。
(三)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至少一方在城区灵活就业,并在城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能提供当年在宜州区社保中心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缴费证明,视同有效务工,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应当给予解决其子女就学问题。
第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0〕4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教基教〔2019〕33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根据宜州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安置建议,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实施送教***服务。
第八条 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子女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企业投资者和高层管理者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落实优待政策。对我区引进人才、投资经商办企业高层管理者子女,按有关政策执行。其他人员优待政策按上级相关文件落实。
第七章 报名所需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入学、转学手续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区户籍生。
1.宜州区城区户口适龄儿童: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产证)。
2.非宜州城区小学毕业、但户籍在宜州城区的小学升初中学生: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学籍基本信息表》(由小学毕业学校学籍管理员从全国联网的学籍系统中导出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优抚对象。
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簿;
2.父母或父母一方在宜州城区1项固定住所佐证材料:《不动产权(房产)证》《购房合同》《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其中《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备案满半年以上;
3.父母或父母一方在宜州城区1项就业佐证材料: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其中持营业执照并营业半年以上,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满半年以上。
第八章 报名程序
第十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当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二)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本校招生区域内公布招生简章。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工作组到各报名点开展新生报名工作。
(四)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执报名所需材料,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到相应的报名点报名。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报名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营业执照》《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养老保险凭证等报名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对报名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申请就读城区学校资格退回原籍安排就读,并列入申请就读城区学校资格黑名单,2年内不得申请就读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六)录取学校公示录取名单。
(七)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若今后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程序再作相应调整。
第九章 入学排序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规定,“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城区学校在规定招生学位数内,新生入学按下列排序方法分批次录取,录满为止。对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区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如原籍学校学位未满,也可申请回原籍学校就读。
(一)户口和房产在学区的原住户适龄儿童少年。
(二)文件规定享受政策待遇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 户口迁移到城区,户口和房产在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按户口迁入城区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四)户口在学区,房产在城区其他学区。
(五)房产在学区,户口在城区其他学区。
(六)非城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或一方调动到宜州城区工作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七)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房产在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按购房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八)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租房在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按租房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第十章 工作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违规招生的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措施的处理。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宜州城区入学时间规定:截止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间,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双方在入学前迁入城区即可,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一方迁入城区需要半年以上,跟随父母以外的其他人需要1年以上。
第十五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签注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居住证签注地址作为安置入学依据。
第十六条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手续的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第十八条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九条 宜州区城区的小学毕业生在宜州城区初中学校就读的不需要再报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第九章第十一条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城区初中学校就读。
第二十条 申请入学、转学所需报名材料,在报名登记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用于留存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
《河池市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确保我区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应入尽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33号)等有关规定,在参考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以及周边县(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宜州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已于2022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区直和中央、自治区、河池市驻宜各单位,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2023年2月,区人民政府组织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对《办法》进行了讨论研究。综合各方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3月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33号)和《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的公告》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十一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出台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章“基本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依法依规”“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三章“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河池市宜州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四章“招生对象”,小学招生对象为截止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章“学区确认”,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具体情形相应确认学区学校。
第六章“特殊群体保障”,明确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抚对象子女等群体入学办法。
第七章“报名所需材料”,明确城区户籍生、优抚对象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入学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章“报名程序”,明确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发布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公布招生简章、统一组织工作组到各报名点开展报名工作、家长报名、审核材料、公示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等程序有序实施。
第九章“入学排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规定,“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城区学校在规定招生学位数内,新生入学按下列排序方法分批次录取,录满为止。对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区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如原籍学校学位未满,也可申请回原籍学校就读。
第十章“工作监督”,明确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规招生单位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对部分条款有关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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