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江宁政发〔2015〕449号)文件精神,《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江宁政发〔2016〕238号)文件精神,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京户籍;
(二)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四)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二)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三)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区房保办审核,现将4名新就业人员和2名外来务工人员初步通过审核名单公示如下,以示监督。
公示时间:即日起10日。监督投诉电话:025-8717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