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秋季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
仪陇县财政局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关于2022年秋季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21〕214号)等教育收费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22年秋季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职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保教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属政府定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一)保教费和住宿费
1.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1)保教费标准:①省级示范幼儿园(金城幼儿园)260元/生·月。②市级示范幼儿园。县城市级示范幼儿园(新政幼儿园、宏德幼儿园)220元/生·月;县城独立幼儿园(渔田幼儿园、嘉欣幼儿园、紫东幼儿园、知行幼儿园)参照县城市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220元/生·月;乡镇市级示范幼儿园,金城镇城南幼儿园220元/生·月,其他
(2)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由各幼儿园分别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制定。
2.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非营利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1)保教费标准: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 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仪陇县财政局 关于仪陇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仪发改价格〔2022〕41号)规定执行。②其他非营利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发改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鼓励公办、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营利。
2.校车接送费:经相关部门核准有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3.园服费:按照《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川教〔2022〕39号)要求,按实代收取,不得从中谋利。
(三)相关规定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中小学、中职学校
公办中小学、中职学校收费标准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收费标准属政府定价;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制定。
(一)学费和住宿费
1.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2.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发改(原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费:省级示范高中45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30元/生·期,其他普通高中270元/生·期。
住宿费:按发改(或原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中职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公办中职学校。免除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财政给予学校2000元/生·学年学费减免补助。
住宿费:按发改(或原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②民办中职学校。给予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2000元/生·学年学费减免补助,三年级学生1600元/生·学年学费减免补助。根据《南充市发改委 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88号)精神,学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住宿费:按发改(或原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①教辅材料费: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②课后服务:课后服务应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不超过150元。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相关服务工作严格按《仪陇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仪教科体〔2021〕43号)实施。
③研学旅行: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④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⑤校服:按实代收取,不得从中谋利。
2.普通高中学校
①教辅材料费: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②教材费: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③作业本费: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④研学旅行: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⑤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⑥军训服装费及校服: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⑦体检费:学校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据实代收取。
3.中等职业学校
①教材费: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②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③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④体检费: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据实代收取。
⑤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据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⑥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4.学校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部分项目如下:
(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60元/生。
(2)高中学业水平(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每生6元、其他学科每生5元/科。
(3)高考考试:普通高考、普通高校自主招生和保送生测试报名考试费130元/生;普通高考外语口试费5元/生。
5.相关规定
①严格界定收费范围。各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③课后服务。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帮助家长解决不能按时接送孩子困难,保障学生安全,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坚持自愿选择原则,是否参加课后服务应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于课后服务需求不强的乡镇农村中小学,更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④教辅教材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材料以及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义务教育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普通高中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材及教辅材料总金额。目录之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教材征订部门及学校不得将纸质教材与配套的音像材料捆绑征订。
⑤校服收费。按实代收取,学校承担校服选用主体责任,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或校服选购组织代收取校服费用。及时主动向学生、家长公开校服代收费情况。代收校服费由学校全部划转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或截留、挪用,严禁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从中谋利,实行先服务后付费制度。
⑥证卡收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饭卡、门禁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三)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执行。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十条禁令”的规定
各学校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市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21〕214号)规定,严格遵守规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严禁对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事项进行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严禁强制或者暗示学生购买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或转移办学收益;严禁民办学校收费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
(二)严格落实财务监管
各学校应当遵守票据管理规定,收费必须开具正式***。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使用相应的税务***;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各学校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收费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学校应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退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公示方式应在校内醒目位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向学生公示,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确保收费政策宣讲到位,公开到位,做到家长知晓、学生知道、社会明白,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县发改、市监、财政、教育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教育收费督查,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特别是针对规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内容,将重点监督核查。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
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民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通过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许可等方式加大处罚。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严惩不贷。
(五)建立收费报送制度
各学校应将本学期收费情况报送给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教科体局。收费情况包括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等情况,各年级教辅选用目录,以及其他向学生收取收费项目、标准情况。
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 仪陇县财政局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