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甘蔗叶)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空气环境污染,不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甘蔗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管控种类
列入秸秆禁烧管控的主要包括甘蔗、玉米、大豆、小麦、水稻、高梁、薯类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废弃物)。
二、管控范围
来宾市兴宾区设立的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
(一)全时禁烧区即城建区周边区域和道路周边区域。城市建城区周边区域包括城市上风向15公里,下风向10公里范围,包括河西街道、城东街道、城北街道、来华街道、正龙乡、城厢镇、桥巩镇、凤凰镇、良江镇等乡(镇)、街道的全域或部分村屯;道路周边区域包括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主要国道和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条状区域范围,包括七洞乡、良塘镇、大湾镇、平阳镇、小平阳镇、迁江镇、三五镇、陶邓镇、石陵镇、高安乡、蒙村镇、寺山镇、石牙镇等乡(镇)的部分村屯。全时禁烧区域内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下都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
(二)限时禁烧区即考虑到综合利用能力无法及时有效处置甘蔗叶,为避免无序焚烧造成的污染影响更大,对远离城市、集镇、高速公路、铁路的全时禁烧以外的区域,在气象条件允许并获得自治区同意的情况下,有组织的焚烧,未获审批同意时段仍不能焚烧。
三、处罚规定
(一)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将根据《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二)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根据《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查处。
(三)对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农户,将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五)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对首位举报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四、禁烧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长年坚持。
五、加强社会监督
凡是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焚烧秸秆的,可拨打12369举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来宾市区全时禁烧区涉及乡(镇)行政村一览表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