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设12349服务平台解决救助最后一公里
10月21日下午,中共菏泽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菏泽市民政局副局长王爱华做客,王爱华就近年来,菏泽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给予了通报,并回答了记者问。
菏泽市规划建设60处中心敬老院
菏泽市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菏泽市委、市政府连续12年13次提高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8年9次提高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15年城市低保月标准从1997年的100元提高到380元,人均月补差从10元提高到220元,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了28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了21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从2007年的700元提高到2800元,人均月补差从25元提高到了14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了21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了115元。
据王爱华介绍,2015年前三季度,城乡低保在保29.92万户、40.1万人,发放低保资金5.53亿元;投入医疗救助资金4210.14万元,救助12781人;投入临时救助资金2972.72万元,救助因天灾人祸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20756人;投入五保供养资金1.43亿元,保障全市农村特困人员3.9万人,人均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4200元和2800元,同比增长10%以上。
王爱华说,菏泽市规划建设60处中心敬老院,目前累计投资6.3亿元,敬老院床位数达到3万张;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内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最高22000元。此外,灾害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逐步完善,救助水平和覆盖面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
《意见》明确菏泽市“8+4+4”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布局
《意见》根据***和省政府《社会救助办法》确定的社会救助总体框架,对社会救助体系进行了细化拓展,明确了菏泽市“8+4+4” 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4”项工作机制,以及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工作力量保障、监督检查4项保障措施,内容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完善,政策更加明确,保障落实更加有力。
据了解,《菏泽市农村低保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低保资金由市、县、乡三级财政按照2:4:4的比例纳入三级财政预算;《菏泽市农村五保实施供养办法》明确:市、县、乡按照1:4:5比例将特困供养人员资金列入三级财政预算。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规定,医疗救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城乡人口每人每年1—1.5元的标准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临时救助按照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临时救助等工作的进展,逐年增长。
正在建设12349民生热线平台 解决群众救助“最后一公里”问题
据悉,菏泽市民政局将在市、县、乡三级设立12349民生热线平台,目前正在进行网络平台建设。畅通群众申请救助和急难救助申请渠道,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和群众救助“最后一公里”问题。还将建立社会救助求助、投诉举报受理处罚机制。充分利用菏泽市12349热线平台,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将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罚。
另外,2015年凡五保、低保对象患大病住院救助比例在最高限额内提高到70%,其他困难群众的住院救助比例由县区政府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比例。申请医疗救助,应由大病患者本人或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或企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例或医疗诊断书、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费用结算单据、商业医疗保险部门结算单据,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材料,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