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83号提案关于在菏泽市区设立赵
杨志强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在菏泽市区设立“赵登禹路”的提案》 已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关于在菏泽市区设立“赵登禹路”的提案在您之前,我局已收到过。一般情况下,是不以人名作地名,但考虑到北京尚有“赵登禹路”,赵将军是我们菏泽人民的骄傲,是抗日殉国的第一位师长,在国内外有着较高的名望,缅怀英雄,尊重历史对后人有教育和警醒作用,弘扬民族精神也是国人应该有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地名的命名应“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我们计划在下一轮街路命名专家论证会上,向各方提出并征求意见,如得到大家一致通过,则在新建道路上以“赵登禹将军路”命名。
谢谢您对我们地名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菏泽市民政局
2019年6月30号
(联系单位:菏泽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联系电话:533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