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源热力测温服务规范
供热期间,在用户足额缴纳热费、用热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整个供暖期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按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
1.在供热期间,根据用户需求做好测温服务工作。
2.登门测温对用户的配合应当面致谢,工作完毕后请用户签字,礼貌道别。
3.及时准确记录测温结果,不得随意填写或改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测温纪录。
4.测温服务工作人员在走访用户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必须熟悉和掌握供热法规及测温工作有关规定,在测温工作中必须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测温准确,记录真实。
5.按有关规定检查测温点的测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调查。
6.要按时填制测温报表,文字清晰、数字准确、内容真实,测温记录无用户签字无效。
7.测温方法
⑴用户室温检测以房间为单位,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即用户室内实际温度)。测温前,热用户门窗应关闭3小时以上。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 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⑵测温时间应在当日8时至21时,接到用户测温申请1小时内进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⑶测温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测温结果需由被测温的住户签字。如住户拒绝签字,则视为室内温度合格。
⑷测温的住户应为测温人员提供方便,不得故意采取降低室内温度等不当手段。
⑸因住户自行装修、改动、封闭暖气管或暖气片,从而影响散热造成供暖效果差的,由实施装修的住户自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