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鞭炮有了新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发布征求意见稿11月7日前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发布征求意见稿,11月7日前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联系电话:5911500;市公安局联系电话:2026135。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一)区(市)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
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七)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绿地;(八)公安部门确定的其
他场所。
除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以外的其他区域,自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初一、初二、初三全天可以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