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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5日发表  

(已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6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3〕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重污染天气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2.1.2主要职责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2.3.2污染控制组

  2.3.3医疗防护组

  2.3.4宣传报道组

  2.3.5专家组

  2.4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预警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3.3.2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响应

  3.4.1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3.4.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3.4.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3.5预警变更、解除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4.2报告内容和方式

  5.应急响应

  5.1启动响应

  5.2分级响应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Ⅲ级应急处置措施

  5.3.2Ⅱ级应急处置措施

  5.3.3Ⅰ级应急处置措施

  5.4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5.5应急终止

  6.总结评估

  6.1调查与评估

  6.2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7.2装备保障

  7.3技术保障

  7.4经费保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实施时间

  10.***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2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危害程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5风险评估

  燃煤、工业、机动车、建筑和道路扬尘等主要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大,不利的气象条件,外来污染和本地污染的叠加是引发重污染天气的直接、间接原因。

  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多产生在冬季采暖期间。

  我市大气污染源来自以下4个方面: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包括燃煤锅炉、火电、钢铁、石油炼制、化工、水泥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产生的油气等;建筑和道路等面源污染源,包括城市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车辆扬尘;交通污染源,主要为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料堆场、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等其他污染源。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气压低、湿度大或沙尘暴等不利气象条件持续,能见度低,容易引发交通、高空作业等事故。

  1.6重污染天气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严重性和持续时间,分为重度、严重、极严重3个级别。

  重度: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200)。

  严重: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300)。

  极严重:1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500)。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主要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重污染天气形势,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督导各部门、各区(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调度、协调、督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会议组织,传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大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建议。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组织发布。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对冒黑烟车辆进行巡查整治;对柴油、汽油等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市)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组织实施物料渣土垃圾裸露运输、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查处。

  2.3.3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广播电视台、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专家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由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监督限产、停产企业落实相应措施;组织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市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会同监测预警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和防控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权限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管线、场站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区(市)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物料渣土垃圾裸露运输、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查处。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人体健康防病知识。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委: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组织开展柴油、汽油等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督检查。

  市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传媒网等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防控指南。

  青岛供电公司: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对限产、限排、停产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各区(市)政府:负责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采取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等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工业企业、城市扬尘、交通运输、机动车尾气排放、车用燃油生产流通的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采暖期间(11月16日至翌年4月5日),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

  采暖期间废气排放浓度严重超标(超过2013年出台的《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0.5倍以上)的企业,限产30-50%;限产后仍然严重超标的企业,市、区(市)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各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工业废气、物料堆场、城市建筑扬尘、机动车限行等污染源清单,督促企业制定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明确限产限排措施,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3.2监测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执法检查、自动监控等途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发生重度重污染天气时(空气质量指数>200),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发生严重重污染天气时(空气质量指数>300),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当预测发生极严重重污染天气时(空气质量指数≥500),发布红色预警。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3天以上,或小时污染物浓度已经连续48小时以上达到重污染级别,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立即会商研判,当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要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市)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4预警响应

  3.4.1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区(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监测预警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4.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值守,有关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4.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各相关部门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

  (3)各部门派出检查督导组,督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

  3.5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警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变更、解除建议,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变更、解除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污染天气报警电话为12369,与110、119联动。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其中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报告。

  4.2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中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5.应急响应

  5.1启动响应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预警发出后,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等实际情况,有关区(市)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Ⅲ级应急处置措施

  1.新闻宣传组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市民通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2)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3)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少开私家车,减少交通拥堵,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重污染天气警报解除。

  2.污染控制组负责组织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和首要污染物采取以下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主城区内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施工作业,对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车辆保洁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

  (3)市区禁行黄标车和渣土砂石运输车,加强黑烟车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的监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黄标车以及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等违法车辆;加大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4)加强对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以及露天烧烤的执法检查;

  (5)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适当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3.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4.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学生集体户外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5.监测预警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预报1次。

  6.卫生计生部门通知各医疗机构做好准备,随时接收患者。

  7.各部门公布应急值班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解答公众问题。

  8.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预防措施。

  5.3.2Ⅱ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Ⅲ级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各工作组、各区(市)政府组织采取控制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限产限排,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燃煤锅炉设施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2)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等露天部位的施工作业,停止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堆场生产运行,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搅拌站作业;

  (3)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

  (4)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公务用车停用30%。

  3.监测预警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

  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大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5.3.3Ⅰ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Ⅱ级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并向社会公布。

  4.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之外的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活动。

  5.4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不实报道,由宣传报道组统一应对引导。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做好舆情引导及防范、典型宣传工作。

  5.5应急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重度污染级别及以下(AQI≤200)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由批准启动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区(市)政府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总结评估

  6.1调查与评估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6.2责任追究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各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和实施机构,建立应急监测、执法监督、医疗救治等应急响应队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响应队伍,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7.2装备保障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要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研发配备个人大气污染防护器材,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保障。

  7.4经费保障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

  8.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印象图片及时归档备存。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编制相应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区、市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10.1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范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不利气象条件为静稳、逆温、大风等气象条件下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聚积和清除,包括雾、霾、沙尘、浮尘天气等。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天气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10.2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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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5:02:2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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