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 44号)、《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鄂环发〔 2019〕8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面积为117平方公里。
核心禁用区范围:护城堤以南,长江干堤以北。
一般禁用区范围:指市城区除核心禁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禁用对象及时间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核心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
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20891-2007)中的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
( 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20891-2007)中的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 GB36886-2018)中的I类、Ⅱ类限值要求。
三、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本通告约束。
五、禁用区所涉乡镇区办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