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食药监局集中约谈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经营者药品安全意,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近日,鞍山市食药监局约谈全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及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根据日常监管中掌握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与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逐条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一是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做到票、账、货相符。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二是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是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或者《增值税普通***》(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四是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税票,收货时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不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是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票据,应按规定年限保存。
通过约谈,促进了药品经营者树立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了管理,守法营经,保证了全市人民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