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点的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和《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不得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秩序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前后30米路段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确保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点的畅通。
二、对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将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机动车或其他物体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特此通告
赫章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