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自然资顺告〔2019〕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收回(使用)均安镇上村、永隆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佛山建用字〔2019〕18号)
三、批准用途:居住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村庄建设用地
四、批准时间:2019年4月8日
五、被收回(使用)土地位置:均安镇鹤峰、南沙社区范围内(见附图)
六、被收回(使用)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地类:
被收回(使用) 土地单位 | 地类 | 合计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小计 | ||||
均安镇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0.2836 | 0.258 | 15.5653 | 0.706 | 16.8129 | 0.0606 | 1.2421 | 18.1156 |
均安镇永隆股份合作经济社 | 0.533 | 0.533 | 0.533 | |||||
合计 | 0.2836 | 0.258 | 16.0983 | 0.706 | 17.3459 | 0.0606 | 1.2421 | 18.***86 |
七、上述18.***86公顷土地中:
(一)15.7527公顷作为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回上述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收回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收回土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收回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15.7527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2.3629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均安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收回土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2.3629公顷属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0.533公顷属永隆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使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无需提取留用地。
八、被收回(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即2019年11月16日之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均安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公告期限: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收回(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佛山建用字〔2019〕18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收回(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1.《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佛山市顺德 区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佛山建用字〔2019〕18号)
2.被收回(使用)土地宗地红线图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6日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山建用字[2019]18号).pdf
***:被收回(使用)土地宗地红线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