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监督所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我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监督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我所卫生监督相关的信息,均应在我所门户网站、所许可受理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所门户网站为我所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我所信息公开工作应在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
成 员:各股室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
主 任:单位办公室主任
成 员: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是我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股室,负责我所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信息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和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受理发证股设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负责依申请(书面、现场等形式)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转发、反馈和答复工作;门户网站部分受理、答复等工作,并为申请对象提供咨询。
第五条 各股室应当指定本股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信息员,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管、更新本股室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完成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以上工作情况做好登记;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股室信息公开情况,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整理归档,移交所档案室;
(四)完成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
第七条 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我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或内部公开: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股室应当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相关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所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证、材料,由档案保管股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均由所受理科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所办公室或受理发证股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我所有关股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所长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所领导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我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各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股室隐匿或提供虚假公开信息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信息公开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监督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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