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温馨提示
一、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从2015年12月1日起,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条件的职工,有以下生育医疗费用之一的,请在分娩次月起1年内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二)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佛山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
(三)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四)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七)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申请
从2015年12月1日起,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请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