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嘉德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变更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佛山市高明嘉德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市高明嘉德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变更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佛山市高明嘉德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工业开发区,其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0月19日通过环评审批(批复文号:明环审[2016]103号)。该项目占地面积为42732.8平方米,总投资1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年产工业铝型材50000吨;主要生产设备详见附表。本次验收仅对上述已建设规模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废水情况
项目阳极氧化车间着色、封孔及其水洗工序产生的含镍废水经除镍处理系统+净水器净化处理后回用于氧化车间着色槽、封孔槽及其水洗槽内,不外排;阳极氧化车间的除油、碱蚀、中和、电泳工序及煲模房、车间地面冲洗等综合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氧化车间各水洗槽,剩余部分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放。
(二)废气情况
项目熔铸炉产生天然气燃料废气,搓灰机产生粉尘,收集后经水喷淋除尘塔处理通过15米主的排气筒排放;棒炉和时效炉产生天然气燃料废气、固化炉产生天然气燃料废气及有机废气,统一收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阳极氧化车间生产过程产生酸雾,收集后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6米的排气筒排放;员工食堂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有未经收集的阳极氧化车间废气、模房产生的碱雾以及废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
(三)噪声情况
在生产过程中机械的运转会产生噪声,通过合理布局生产车间和机械设备,选用隔音、防震、吸音等降噪材料等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四)固废情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挤压模具送至煲模房进行再生,再生后的模具返回挤压车间继续使用;废铝经过打包压实后作为熔铸炉的原材料消耗;铝灰渣打包后外卖处理;水生产废水处理污泥、阳极氧化车间废槽渣、除镍池的含镍污泥、着色槽和封孔槽产生的含镍废浓液和废槽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厂方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并签订了合同;废漆桶由油漆供应商统一收集回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经现场检查,公司建立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置了容积足够的事故应急池,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高明区环境保护局完成了备案登记(备案编号:440608-2017-075-M)。
三、验收监测情况
东莞市华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佛山市高明嘉德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变更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号:HSJC(验字)20170703001]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项目含镍废水经处理后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企业“珠三角地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回用于生产;综合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各项检测项目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企业“珠三角地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中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能够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
(三)熔铸炉、搓灰机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检测结果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有色金属熔炼炉的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棒炉和时效炉、固化炉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检测结果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的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检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企业二级标准要求。
(四)阳极氧化车间产生的酸雾经处理后各项检测项目结果达到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五)厨房油烟废气的排放达到《饮食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级标准。
(六)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废气中,总VOCS的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料物、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产生的臭气浓度检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七)项目东面厂界环境噪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南、西、北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八)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CODcr的排放总量为0.149吨/年、氨氮的排放总量为0.008吨/年,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为3.2827吨/年,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为11.8981吨/年,总VOCS的排放总量为0.3吨/年,均能满足环评批复(明环审[2015]129号)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附表:项目主要生产设备
受理单位: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669
一、项目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