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123号原告佛山市伟毅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飞浩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飞浩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伟毅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飞浩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123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39200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419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