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1060号原告陈波诉被告韦雄陈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韦雄、陈志会: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1060号原告陈波诉被告韦雄、陈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106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韦雄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为82325元);二、被告陈志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妙珍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