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609号原告佛山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冯国昌高少欢吴伟刚李银兴广东顺德高华铝材有限公司刘高华中山市三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辉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曾芳芳梁志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伟刚、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冯国昌、高少欢、吴伟刚、李银兴、广东顺德高华铝材有限公司、刘高华、中山市三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辉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曾芳芳、梁志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460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12日前的利息为27533.34元,自2018年7月12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的24%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12日为18万元);2.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53000元;3.被告冯国昌、被告高少欢、被告吴伟刚、被告李银兴、被告广东顺德高华铝材有限公司、被告刘高华、被告中山市三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辉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曾芳芳、被告梁志炎对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佛山市世造铝材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757顺德012****602002)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郭焕燕、人民陪审员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