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4号文件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作出全面部署。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积极推进,确保******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全面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鲁政发〔2018〕34号文件要求,重点对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进行改革完善。工作中要注重全面把握,统筹推进,总体要求是:一是改革要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二是改革要突出工资分配的市场化;三是改革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四是改革要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文件,全面吃透政策精神,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确保按规定有力有序地开展改革工作。
三、扎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工会等部门要切实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倒排时间表,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所监管企业改革工资决定机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已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并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的具体监管;未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由已经承担企业主管主办等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并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的具体监管),摸清企业户数和收入分配现状,于2019年5月底前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同时要做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鲁政发〔2018〕34号文件要求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编制201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于6月底前分别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经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菏泽市财政局 | 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