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437号案原告杨广威诉被告王贵彬梁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贵彬、梁钰玲: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4437号案原告杨广威诉被告王贵彬、梁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443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王贵彬、梁钰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1703.3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的利息予杨广威;二、王贵彬、梁钰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的利息予杨广威;三、王贵彬、梁钰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22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的利息予杨广威;四、驳回杨广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及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802.4元(原告已预交3002.4元),由原告负担781.4元,两被告负担202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222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