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禅城区居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居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临界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救助内容
救助对象患病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对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救助。具体为:
(一)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时,免收住院押金,住院起付标准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住院医疗救助:
1. 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不受病种限制。
2.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费用之后,对其出院后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或《佛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的核报金额中,除医疗基金支付金额和补充医疗支付金额以外的医疗费用提供80%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救助金额=(核报金额-医疗基金支付金额-补充医疗支付金额)×80%
(三)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发生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救助限额包含在住院医疗救助的年度限额中。
(四)“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因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费用之后,予以全额救助。
五、救助程序
(一)住院医疗救助按佛山市的统一部署,纳入“佛山市社会保险综合信息系统”管理,出院时实行“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医疗机构每季度对本机构发生的救助对象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提交到我区医疗救助办公室(设在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以下简称区医救办),经区医救办审核确认后,每半年度将医疗救助金划拨给医疗机构。
(二)在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前,救助对象仍需向我区医救办书面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医疗救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出具出院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或《佛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临界低保证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2. 居(村)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具意见报镇(街道)审核。
3. 镇(街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报区医救办审批。
4. 区医救办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具体审批意见和享受救助金额。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由于门诊特定病种救助不纳入“一站式服务”范围,因此门诊特定病种救助需书面申请、审批。具体程序与住院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四)“三无”人员、五保对象的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在“一站式服务”救助后的剩余部分,按现行办法由镇(街道)予以解决。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 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 区级每年社会福利***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3. 上级下达的医疗救助资金;
4. 社会捐赠资金;
5. 其它资金;
6. 以上各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医疗救助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负担。镇(街道)负担部分在镇(街道)确认后,由区财政在其分成款中扣减。
(二)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资金专户中重新单独设立医疗救助金专项,由区财政局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三)救助对象住院时的全免项目费用,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医疗救助资金各承担50%。
七、组织与实施
(一)实施社会医疗救助是健全和完善我区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保障。
社会医疗救助工作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定,并及时将救助对象的详细信息提供给社保部门。同时负责对社保部门核算后的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相关的医疗机构。
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及时拨付到位。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对医疗机构每季度提供的结算费用汇总表进行审核。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鼓励和支持慈善会等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我区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八、本意见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制度(试行)》(佛禅府办〔2007〕231号)与本意见有不相符的,按此意见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医疗救助金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