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单位:
《大鹏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新区管委会二〇一六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
大鹏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事故隐患或发生重伤、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采矿、采石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五)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范围的,新区或办事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安委办)、办事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网络。新区安委办接受全区事故隐患的举报,办事处安委办接受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受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的举报。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书信、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四)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以受理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第六条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及核实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提供真实的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举报受理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登记举报材料,并根据事故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核查,或者转送至相关部门及单位核查;分类转送时限为事故隐患接报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
(二)相关办事处或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事故隐患信息的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结果和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至举报受理单位或同级安委办;对于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经核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应在核查当天书面反馈举报受理单位或同级安委办,举报受理单位或安委办在接到不属实反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对不属本辖区、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反馈,举报受理单位或安委办应按反馈内容重新确定监管部门。
(四)举报受理单位或安委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和督办,新区、办事处安委会将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纳入本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举报受理单位或安委办应当及时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九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条 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对首次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每宗奖励500元;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每宗奖励1500 元;
(三)对谎报、瞒报事故隐患的举报,每宗奖励2500元。
第十一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新区安委办、办事处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实后,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决定不予奖励的,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受理的单位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