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龙华办〔2013〕152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龙华新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龙华新区社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新区社会建设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深龙华发〔2012〕13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党工委 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华新区规划落实年工作方案和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华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和创新项目,以及奖励社会建设获奖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规模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纳入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经费额度内,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扶持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和创新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省、市或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确定的社会建设试点项目;
2.经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具有复制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社会建设示范项目;
3.具有首创意义和探索价值的创新项目。
(二)用于奖励社会建设获奖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获得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和上级社工委相关奖项、荣誉的社会建设项目配套奖励;
2.获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奖项、荣誉的社会建设项目奖励。
(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需重点支持的其他社会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新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建设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企业和社会组织。申请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需经合法登记或备案(规定年检的须通过上年度年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的常规社会建设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不纳入本专项经费范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不重复扶持或奖励已获取新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或奖励的项目。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采取扶持和奖励两种方式。
第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标准:
(一)扶持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扶持,每个项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扶持一次。单个项目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最高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个别示范效应强、影响大,确有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新区管委会研究。
(二)奖励类。自2013年起获得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和上级社工委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奖项、荣誉的社会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区级5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级别奖项为准。奖励经费只得用于补助项目建设,不能作为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日常办公经费或奖金、补助。
第四章 申报
第十条 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为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的决策和要求,结合新区工作实际,确定专项经费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
(二)负责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审核等工作,并提出具体项目扶持意见;
(四)***、检查专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督促申报单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由项目相关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申请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新区直属各单位、各办事处和驻新区各单位直接或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新区各单位、办事处提出申请,报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
(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自主独立实施的项目,以本单位或组织名义向办事处或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办事处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集中报送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审批
第十二条 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齐后重新提出申请,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审核和评审。
1.试点或示范项目:
先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扶持金额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项目,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提出项目扶持意见;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邀请各方代表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项目扶持意见。
2.创新项目:
先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再邀请各方代表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项目扶持意见。
3.获奖项目:
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项目奖励意见。
4.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集中评审三次,评审时间为3月份、7月份、11月份。
(二)审批。扶持或奖励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
(三)公示。经审批决定予以扶持或奖励的项目,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调查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
(四)拨付。通过公示的项目,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下达项目扶持或奖励计划,并将项目情况和进度等相关资料送新区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拨付。经费拨付视项目情况和项目进度予以一次性或分期拨付。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牵头或督促实施。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剩余部分经费,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请主体的专项经费申请。
第十五条 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与检查由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由新区审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视情况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三年内不受理专项经费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履行职责不当,致使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由新区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订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