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实行)十问十答
一、问: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是一回事吗?有何区别?
答:两者是有区别的。安全管理中,排查隐患是常用的管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隐患的标准明确,容易发现,但有些问题并未达到成为“隐患”的标准,有隐蔽性,容易忽视。这些问题经过持续积累或在其他因素影响下,会成为事故爆发锁链中的重要“一棒”,且往往因为隐蔽性,事故呈现突然性和强破坏力,这些隐蔽性问题就是“风险”,“风险管控”也应运而生。
二、问:实施风险管控的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城市人口、车辆飞速增长,新业态、新安全问题、新的城市管理挑战不断出现,隐患整治手段已不能满足需要,深化安全管理成为当务之急。为尽快化解城市能级量级快速提升导致的风险等级升高、规模扩大形势,将风险管控理念融入当前安全工作之中,强化安全管控能力,延伸安全探知边界,深化安全源头管理,巩固当前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安全基石。
三、问:实施风险管控可以解决什么问题?
答: 可以强化城市风险管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超前辨识预判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安全风险,综合施策管控安全风险,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有效提升全市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问:风险如何管控?
答:风险管控既针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设施等,也对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明确的要求。强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管理单位要对自身安全风险负主体责任,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和报告制度。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类存在风险的单位分类指导,对不同级别风险分级管理,落实重大风险挂牌警示制度,及时发布风险信息,行程风险管控闭环管理体系。
五、问:相较省的风险防控办法,我市的风险防控细则有何特点?
答:一是细化了各风险管控主体组织风险培训的要求,对存在重大、较大风险的,详细规定了培训频次,对重大、较大风险变动的,限期进行培训;二是增加了“较大风险”管控内容,依据我市当前风险点危险源总体规模结构,合理拓展风险管控范围,可以有效控制城市风险,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三是结合实际,在风险评估条款中增加了化工园区风险评估内容;四是针对各行业部门风险管控特点,增加了针对性表述,体现地区、行业特点。
六、问: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主要适用于各类单位实施风险管控,强调各类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类单位既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体现了“大安全”的理念。
七、问:政府部门在风险管控工作中的角色与分工是什么?
答: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上级部门风险管控工作要求。
八、问:我市风险管控实施细则中有哪些重要制度体系?
答:针对各类单位的有:风险清单管理制度、风险告知和报告制度;针对政府部门的有:风险管控监督管理体系、风险管控信息化体系等。
九、风险清单管理制度、风险告知和报告制度是什么?
答:指各类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所辖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实施风险管理,必须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应当每季度定期或风险清单更新后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同时针对重大风险每月、较大风险每季度,报送管控情况。
十、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如何落实?
答: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有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管控的职责,要将重大、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各类单位是否落实风险管控职责。对一般、低风险,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