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品牌连锁及知名品牌代理企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罗湖区优势品牌连锁企业快速提升,吸引更多知名品牌将总部、区域总部或分销总部扎根罗湖,鼓励更多国内外优秀品牌在罗湖开设旗舰店、专卖店,促进优势传统企业向品牌连锁转型升级,集聚优秀时尚产业专业人才,营造浓厚的时尚气息和消费氛围,推动罗湖建设国际消费中心,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品牌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在罗湖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国际高端品牌、国内外知名品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转型开展品牌连锁业务的传统企业等。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深圳市鼓励发展并对罗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积极意义,重点为汽车零售、珠宝钟表工艺礼品、服装鞋包、综合零售(百货、超市、家居家具卖场等)、餐饮食品饮料、美容健身等领域内的品牌连锁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拥有本企业的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统一的企业标识及营业象征、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四)品牌设立时间不低于5年,该品牌以直营连锁模式发展不低于3年(从开设第一家直营店起算),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不低于2年(从开设第一家特许店起算);
(五)对各行业品牌企业规模的要求如下:
1.汽车零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直营4S店和专营店总计不少于3家。
2.珠宝钟表工艺礼品: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直营连锁店与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200家。
3.服装鞋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直营连锁店和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200家。
4.综合零售(百货、超市、家居家具卖场等):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直营连锁店不少于3家。
5.餐饮食品饮料: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直营连锁店不少于30家或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不少于3家。
6.美容健身: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直营连锁店不少于3家。
第五条 认定国际高端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条件:需为同类产品中市场价格、影响力、知名度、品质等公认排名前列的国际顶级品牌;开店营业的法律手续齐备,有正式的品牌授权手续;该品牌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六条 认定国际知名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条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较广知名度、品质优越的国际品牌;开店营业的法律手续齐备,有正式的品牌授权手续;该品牌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七条 认定国内知名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条件如下:
(一)品牌需符合罗湖区重点扶持领域,品牌拥有企业需符合第四条第(三)至(五)项要求;
(二)各行业单店规模要求如下:
汽车零售:经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珠宝钟表工艺礼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服装鞋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综合零售(百货、超市、家居家具卖场等):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餐饮食品饮料:经营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美容健身: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八条 认定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有正式的品牌授权代理手续,其中,国外品牌应拥有中国注册商标;
(二)代理的品牌需符合罗湖区重点扶持领域,代理国内知名品牌的,品牌所属企业总部需符合第四条第(三)至(五)项要求;代理国际高端、知名品牌的,需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销售网络健全、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企业的品牌;
(三)代理时间超过3年,代理的品牌开出第一家旗舰店、形象店或专柜在2年以上,并成功在国内拥有5家以上直营连锁店或品牌专柜;
(四)代理不同行业并分别注册的多个企业,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同且管理团队相同的,如果其业态均属上述重点扶持领域,经区政府认定,可合并视为同一代理企业;
(五)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罗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
第九条 认定转型以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传统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企业成立年限在10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第四条第(五)项中对各行业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上一年度产值或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四)拥有本企业的产品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五)具备转型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资金能力和人员储备。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十条 对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奖励如下: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上的,参照有关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执行。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第一个纳税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有关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执行。
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分3年支付。对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新增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对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称号中排名前30(包括第30名)的罗湖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对排名在30名以后的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连锁经营百强称号的罗湖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的,按“从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罗湖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奖励如下:
对符合第五条的国际高端品牌在罗湖新开设的旗舰店、专卖店年度纳税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次年起3年内,每年按该品牌单店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
对符合第五条的国际高端品牌在罗湖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按照该旗舰店或专卖店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第六条的国外知名品牌在罗湖新开设旗舰店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第七条的国内知名品牌在罗湖新开设旗舰店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进驻区政府重点进行升级改造的商业片区或商业楼宇并开设首家专卖店或形象店的,给予该品牌运营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品牌拥有企业需符合第四条第(三)至(五)项要求。
第十三条 对品牌连锁或品牌代理企业代理国际高端、知名品牌的奖励如下:
罗湖区品牌连锁或品牌代理企业新代理国际高端、知名品牌,且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比上年增加50万元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罗湖区品牌连锁或品牌代理企业新引进或新代理的国际高端、知名品牌首次进驻罗湖开店,且该单店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该品牌引进或代理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第八条第(五)项并经深圳市认定的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在获得市政府奖励资金后,区政府按其所获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第九条的罗湖区传统企业,自创品牌且转型以连锁经营模式发展并成功开设3家以上直营店,自其设立第3家品牌直营店起算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部分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罗湖区知名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要求容纳国际高端、知名品牌数占30%以上,百货商场要求容纳国内外知名品牌数占70%以上)吸纳罗湖区自主品牌,并给予其与同类品牌同等待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给予购物中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百货商场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品牌宣传、推广的奖励如下:
对于组织罗湖区自主品牌以深圳市或罗湖区政府名义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品牌展示、推介、培训、研讨等活动,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影响力对组织活动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年由区政府搭建平台,举办有针对性的节庆活动,鼓励辖区内品牌连锁企业参加,对承担其中部分项目或环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资金支持。
对于总部在罗湖区的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及授权代理企业举办的品牌发布、展示和推介活动,活动方案事前经区政府审核备案的,可给予主办方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在国内一线城市的国际机场、高铁站或港口新开设旗舰店、形象店的罗湖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店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有关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支持罗湖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加快市外布局,对于在罗湖区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在该纳税年度内于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设直营分店合计3家以上的企业,给予总部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新建和改扩建电子商务平台、店铺网络系统、自动化系统、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物流配送系统等的,予以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获得荣誉、称号奖励或其他资金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或享受资金奖励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凡所涉及品牌代理的,均需提供品牌代理授权证书或品牌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所涉及新开分店类的,均需提供新开分店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产权提供房产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第二十条扶持资金的,还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九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皆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在罗湖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不限定其企业总部在罗湖区。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