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撤销地铁11号线项目存放盾构机及大型设备临时用地的复函(深规土二局2012720号)等7项行政许可的决定
经调查核实,唐明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8日,先后8次,通过伪造《关于办理十一号线地铁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申请报告》等8份申请材料,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三期地铁11号线施工为由,向我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下列7项行政许可:
一、《关于地铁11号线项目存放盾构机及大型设备临时用地的复函》(深规土二局函[2012]720号);
二、《深圳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临许字2012-8-025);
三、《关于十一号线地铁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申请的复函》(深规土二局函 [ 2012 ] 1124 号);
四、《深圳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临许字2012-8-041);
五、《关于申请办理十一号线地铁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复函》(深规土二局函[2013]77号);
六、《深圳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临许字2013-8-006号);
七、《关于申请延长十一号线地铁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使用时限的复函》(深规土二局函[2013]679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