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经促复201850号关于宝安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82223号建议的答复
唐国林(等9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申报“黄田荔枝”为国家地标农产品打造知名品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经区政府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农业部负责评审和登记工作。
据了解,目前区民政部门已完成黄田荔枝发展协会登记工作。如黄田荔枝生产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黄田荔枝发展协会可按规定向区政府申请作为黄田荔枝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然后向省和国家农业部门申报。
4月18日,区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4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80 万元一次性奖励。如黄田荔枝发展协会获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可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奖励。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6月25日
(联系人:魏容,联系电话:2999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