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都区兴龙织布厂53一般触电伤害事故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3日上午9时许,位于花都区新华街107国道西三华路段的广州市花都区兴龙织布厂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业经区政府审批结案,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事故经过
5月3日上午8时许,赵套力工程队工人吴科在从事仓库西面侧墙封板作业时,将裸线直接插入员工宿舍外墙插座孔给两个电钻供电。9时10分许,吴科在作业中因电钻漏电致触电。同事在发现吴科异常后立即断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将接送至花都区中医院抢救。12时许,吴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赵套力工程队由赵套力个人组建,由赵套力本人任工程队负责人,该工程队未经依法注册,属无照经营,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同时,赵套力工程队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赵套力个人负责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区公安分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兴龙织布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花都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兴龙织布厂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监管责任人处理意见
1、王小明对新华街城管中队管理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广州市纪委约谈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由区安委办对其诫勉约谈。
2、林钟辉对新华街国土所管理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广州市纪委约谈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由区安委办对其诫勉约谈。
3、陈寒秋对新华街城管中队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新华街道办事处给予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4、曹志华对新华街辖区范围内“两违”查控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根据《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新华街道办事处给予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5、李军对新华国土所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区国规局给予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三、认真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各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5·3”事故的教训,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落实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依法处理本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花都区安委办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