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危险作业罪”,雷某某近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巴中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
今年6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雷某某涉嫌在辖区废弃厂房内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接到举报后,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查处了该非法经营点,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27.8吨。经查,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为甲醇,且经营储存场所距厂房、铁路、公路、加油站较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威胁,涉嫌危险作业罪。7月7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立案侦查,8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月30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
安全生产无小事,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被告人雷某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经营储存场所距厂房、铁路、公路、加油站较近,一旦发生爆炸,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具有现实危险性。另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的宣判,将极大震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