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镇河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督促各村(社区)、各级河湖长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示是指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示对象及时开展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提示对象为村级河湖长。
第三条 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村级河湖长。
第四条 通报是指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通报对象为村(社区)(居)委会或有关站所。
第二章 提 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示:
(一)未有效落实所负责河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三)未有效开展巡河、问河,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四)未有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
(五)所负责河湖管理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提示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示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约 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经提示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三)存在工作失误,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的;
(四)所负责河湖管理利用中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
第八条 镇级河湖长对村级河湖长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可单独实施,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站所、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实施。邀请其他站所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约谈实施7个工作日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邀请参加方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印送约谈对象同时抄送邀请参加方,并督促约谈对象按约谈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约谈的具体组织、协调、记录和督促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四章 通 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
(一)河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河湖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经提示约谈仍未得到明显整改的;
(二)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或处置不到位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第十四条 通报方案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后实施。通报对象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
第五章 约谈、通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约谈及通报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需实施问责的,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