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14种新增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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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9日发表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将瑞戈非尼片等14种新增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本次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14种新增药品,经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谈判,主要用于治疗恶性***等重特大疾病病,适用于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
自2018年8月1日起,14种谈判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考虑到医疗年度计算问题,2018年这些药品费用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封顶线、支付比例不变。自2019年度起,按我省大病保险政策执行。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谈判价格,如实际价格低于谈判价格,按实际价格执行。同时将谈判药品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做好费用分析和监控,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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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8:06:3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