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如厕摔伤旅行社成被告
游客如厕摔伤 旅行社成被告
一位69岁的老妇,与丈夫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双飞六日游期间,如厕时摔致骨折,随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昨(1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立明告诉记者,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遂一审判决由被告旅行社承担60%的责任,赔偿摔伤旅客7.2万余元。
如厕摔成九级伤残
69岁的许某是一位退休职工,家住顺庆区玉带南路。2013年10月16日,许某的丈夫赵某与南充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夫妇二人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双飞六日游,从南充出发至北京,行程六天五夜。合同签订后,许某夫妇向旅行社缴纳了二人的旅游费共5760元。2013年10月19日,夫妇俩随团从南充乘飞机前往北京,被安排入住北京康龙商务宾馆。次日早晨7点30分许,许某在该宾馆如厕时,摔倒在过道上。赵某将老伴搀扶到大厅沙发上休息,并为其推拉***。数分钟后,因许某仍无法行走,旅行社将其送至北京武警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许某伤情为右股骨颈骨折。2013年10月21日,该院对许某实施了右侧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后经鉴定,许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3年12月16日,许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判赔7.2万余元
2014年5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许某诉称,她和丈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并交了旅游费用,她在旅行社安排的宾馆住宿时摔伤,构成九级伤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她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许某是在上洗手间的过程中受伤,许某对宾馆场地的洗手间有台阶是明知的,故她自己也有过失;她受伤的地点在宾馆,其损失应当由宾馆承担。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作为接受旅游服务的一方,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宾馆作为旅游辅助者,接受旅行社的委托,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许某自己也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故由旅行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
7月25日,该院一审判决该旅行社退还许某旅游费5000元,并赔偿各种费用7.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