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根据市医保要求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关于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要求,我市在确保全市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全市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1%,职工个人负担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将参保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0.2%。将企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