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2号)和《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发展,区政府办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0年9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连云区西墅路1号(金融办A311收),邮编:22204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qjrb2020@163.com。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联系人:陈枫,电话:0518-81888089/157****8268)
***1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发展,吸引区外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参与连云区经济发展建设,现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2号)等文件精神,就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三板”挂牌
(一)“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认定。对在本区纳税、拟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新三板”拟挂牌企业。
1.企业注册地在连云区,且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区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3.存续期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5.已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辅导服务协议。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奖励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拟挂牌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奖励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首次进入精选层,奖励20万元。
2.企业挂牌后,募集资金60%以上用于本区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拟挂牌企业认定。对在本区纳税、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挂牌交易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拟挂牌企业。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12个月;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企业管理规范,依法合规经营;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指标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净利润在100万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
2.免财务指标要求:(若符合其中一条,财务指标可适当放宽)
(1).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盈利性特许经营等资质,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等荣誉证书、称号;
(3).12个月内获得银行贷款不低于100万元;
(4).已获得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
(5).近三年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专项奖励、资金支持;
(6).高层次创业人士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重要职务;
(7).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著名商标及知名品牌等;
(8).属于国家重点扶植的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电动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信息产业)。
(9).2019年8月26日后在自贸试验区连云区块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企业挂牌奖励政策。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奖励5-10万元,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交易的奖励5万元,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的给予奖励10万元。
2.对首次募集资金60%以上用于本区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拟挂牌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拟挂牌企业(以下简称拟挂牌企业)实行如下扶持政策。
1.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积极协助解决。
2.对优先协助拟挂牌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3.对拟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指标、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
4.因“新三板”挂牌要求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股份制改造时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5.积极鼓励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机构为我区拟挂牌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尤其是区内各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更应充分发挥自身在券商保荐、投资咨询、审计评估、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区内拟挂牌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工作。
四、奖励程序
奖励按年一次性兑现,由企业在年底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请材料报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进行奖励兑现。
五、监督管理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奖励款项,并予以处罚。
六、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与上级及区内政策重叠的,按就高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
2.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