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健局打击非法行医宣传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0日发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非法行医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非医师行医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7.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执业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
8.利用 B 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9.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活动的。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2 21:01:3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