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法院强化四项制度加强执行中止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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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6日发表
一是中止案件释明告知制度。案件执行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拟作出中止裁定前,执行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释明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已执行的有关情况及中止执行的条件、程序向当事人作出详细解释,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案件联系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向法院提供。
二是中止案件登记制度。对所有中止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逐件造册登记,建立台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是中止案件复查制度。实行中止审查权与执行权相分离,通过全面审查、部分审查和随机抽查三种形式对中止执行案件进行审查,一经发现不符合法律条件而中止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
四是中止案件回访制度。定期向申请人发出中止案件回访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审查确认后,立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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