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开始按属地原则管理
1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的工伤认定工作开始按属地原则管理。通知施行前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已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尚未作出决定的,由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市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其中,用人单位驻地在东营区,地方税务登记证系市地税局颁发的,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驻地在东营区,地方税务登记证系市地税局东营分局颁发的,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东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
在工商局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外市驻东营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完成工伤认定。未在工商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外市驻东营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
外市驻东营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所在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的赔偿问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