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87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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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和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鲁民【2012】61号),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县民政局为213名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87.45万元。
7月28日,县财政局已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拨付退役士兵所在镇、街道,此项资金将于8月5日前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张秀英 孙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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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2:55:3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