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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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当调整。
根据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360元。其中: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调整待遇日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县人社局社保处已将纳入社会统筹的补助发放至本人账户。(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孙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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