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政务公开书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桓台县房产管理局特公开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拒绝权: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或调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二)回避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三)索要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未当场清点物品、开具清单和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和通知书。(四)陈述申辩权: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五)听证权: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非经营性)或处以20000元以上(经营性)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六)复议权: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七)诉讼权: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求偿权: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当事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或调查的义务。(二)当事人有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仍不停止履行义务。
三、执法纪律规定
(一)依法执法。不得违反执法程序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二)不得乱扣财物,以费代罚或以罚代处;(三)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四)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五)不得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执法人员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桓台县房产管理局房产执法监察队举报。
举报电话: 8227880
地址: 桓台房管局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