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示
一、房源信息
博山区青龙山(原塑料三厂)片廉租住房项目
建设单位:淄博鑫城物业有限公司
项目位置、房源数量及户均面积:本期廉租住房坐落于博山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青龙山社区原塑料三厂内,楼栋号分别为1号、4号、5号,共计132套,户型为两室一厅,户均建筑面积63.5平方米。
二、配租对象
具有博山区城镇户籍并持有《淄博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证》的家庭均可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材料,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租金标准
低保户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的5%收取,其他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的15%收取。
四、配租原则及方式
1、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分类确定选房顺序,分配过程邀请人大、政协、纪检、媒体等监督,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确保分配工作阳光操作、公正透明。
2、坚持层层把关的原则。坚持“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申请人为取得《租房补贴证》的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坚持特殊人群优先保障的原则。对已取得《廉租住房补贴证》的低收入住房家庭,在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保障: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2)属于烈士遗属的(配偶、子女、父母);
(3)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4)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员的或患有重大疾病导致行动不便的;
(5)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五、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租房补贴证》持有人为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口簿中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租房补贴证》;
4、其他材料:
①申请配租一层的,需提供一、二级以上肢体残疾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重大疾病导致行动不便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②申请优先配租的,还需提交《低保证》、《烈士遗属证》等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证明材料;
③委托报名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样本见***)。
六、报名时间、地点、电话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6月13日。
2、报名地点: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名。
3、咨询电话:4181224。
七、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配租家庭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山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收到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局核准后,通过淄博房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参加摇号。
八、组织摇号
根据特殊人群优先保障的原则,将申请人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特殊人群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导致行动不变的;
Ⅱ类:符合特殊人群优先保障条件的;
Ⅲ类:其他持有《租房补贴证》的低收入家庭。
房管部门按Ⅰ、Ⅱ、Ⅲ类依次摇号确定所有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在淄博房产信息网及区内媒体进行公示。
九、配租办法
1、Ⅰ类家庭按选房顺序号从一层中选择租住的房屋,当一层全部房源选取完毕后,可选择二层的房屋。如符合Ⅰ类条件的家庭不愿选择一层房屋的,报名时应主动放弃并签字确认,同时按报名条件归入相应类别。
2、如选房顺序前132名申请家庭中有因故放弃配租资格的,后面的申租户按顺序依次递补,直到132套廉租住房配租完成为止。选房完毕后,由博山区房产管理局将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及配租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并在淄博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房管部门为其发放《淄博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3、申请人凭《资格证》与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时签订租房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合同签订后,房管部门应向实物配租家庭签发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十、其他事项
1、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实物配租申请。
2、实物配租期间,一经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将及时予以清退;弄虚作假骗取实物配租资格的,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3、实物配租家庭经复核不合格或被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后统一分配给其他家庭。
4、正在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人员,应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一个月内腾退原租住房屋。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