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浦口区幼儿园创优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4〕41号
关于转发《浦口区幼儿园
创优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拟定的《浦口区幼儿园创优工程实施办法》、《浦口区幼儿园增量工程实施办法》、《浦口区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浦口区幼儿园创优工程实施办法》
2、《浦口区幼儿园增量工程实施办法》
3、《浦口区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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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幼儿园创优工程实施办法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物价局)
一、工作目标
积极鼓励全区各类幼儿园争创省、市优质园,扩大全区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总量,缩小城乡、区域和园际间差距。到2015年底,创建成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全区省、市优质幼儿园比例达90%以上,其中省优质园比例达70%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办园点办园条件全部达到市定新标准;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到位,学前教育优质度、均衡度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奖补项目与办法
1、省、市优质园创建项目
对2014、2015年实施创建并被认定为省级优质园的公办幼儿园或民办惠民幼儿园,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奖补10万元。对2014、2015年实施创建并被认定为省优质园的其他民办幼儿园,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奖补5万元。
对2014、2015年实施创建并被认定为市优质园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除市级专项奖补外,区财政奖补5万元。对2014、2015年实施创建并被认定为市优质园的其他民办幼儿园,除市级专项奖补外,区财政奖补2万元。
以上项目已享受增量工程区级补助的,不再享受创优工程区级补助。
2、集体和部门办省、市优质园扶持项目
2014、2015年,对区内集体性质且已认定的省、市优质园和部门举办的省、市优质公办园,给予市级每生每年300元标准的办学经费补助。
3、农村办园点标准化建设项目
对符合规划布局要求、达到《南京市农村办园点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且正式招生的公办办园点,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给予每办园点5万元补助。
4、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项目
根据全区现有无证幼儿园实际分布状况,有关街道要按照区委办印发的《浦口区无证幼儿园整顿规范工作方案》(浦委办发〔2010〕34号)要求,大力开展无证园综合治理工作。2014、2015年,对有效控制无证园总量不增加且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街道进行奖励。凡取缔、规范无证园并经区教育部门验收通过的,区财政按每街道1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办园、部门办园以及民办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实施“幼儿园创优工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科学制定规划,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满足百姓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2、加强科学管理。区教育局要建立项目责任制,对照省市相关标准,加强对幼儿园创优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积极发挥优质名园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区域学前教育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本区“幼儿园创优工程”的实施质量。
3、加强资金保障。街道、有关部门以及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根据区“幼儿园创优工程”的实施要求,安排经费,切实保障各项目顺利实施。区财政局结合市局专项奖补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以投入主体作为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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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幼儿园增量工程实施办法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物价局)
一、工作目标
扩大我区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优化幼儿园规划布局,到2015年,全区幼儿园学位增长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适龄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每1万至1.5万人口至少配置1所幼儿园,幼儿园班额达到省定标准,进一步缓解幼儿入园矛盾。
二、奖补对象
1、2014年和2015年内,通过新建、扩建形式新增的符合规划布局要求、达到省优质园建设标准并正式招生的公办幼儿园或认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
2、2014年和2015年内,对符合规划布局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形式达到《南京市农村办园点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且正式招生的办园点。
3、2014年和2015年内,街道出资回购民办幼儿园开办的公办幼儿园。
三、奖补办法
(一)新建、扩建幼儿园奖补
1、街道出资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按建安费总额的40%予以补助。
2、新建并经认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按每班10万元标准一次性予以奖补。
3、扩建公办幼儿园或扩建民办惠民幼儿园,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每新增1个班区财政奖补8万元。
4、居民小区新配建并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开办的幼儿园,只享受市级专项奖补。
(二)新、改扩建公办的办园点奖补
1、新建的办园点,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按每班5万元奖补。
2、扩建的办园点,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每新增1个班,区财政奖补5万元。
3、改建的办园点,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根据改建经费投入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回购民办幼儿园奖补
街道回购民办幼儿园开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在市级专项奖补基础上,区财政按回购款的40%予以奖补。
(四)以上增量工程市、区两级补助经费总量,均不得超过其建安费、回购款、改建、扩建的总额。
四、工作要求
1、制定专项规划。各街道按照“资源总量充足、空间布局合理、建设质量优良、公办民办比例协调”的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常住人口年增长、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实行标准班额办园、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等方面要求,坚持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明确2014年和2015年本街道幼儿园、办园点新建、扩建(含改建)项目的年度任务、时序进度、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教育局幼教科)备案。
2、拓宽增量渠道。各街道、区教育局要坚持“扩大增量为主、盘活存量为辅”为原则,进一步扩大幼儿园资源规模总量,合理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街道要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和保障房片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性质、规模和标准,区教育局要优先将布局调整后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幼儿园。积极支持本区机关、高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人等举办幼儿园,特别是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安全。
3、强化资金保障。各街道要按照“幼儿园增量工程”专项规划,安排建设经费,确保列入规划的幼儿园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顺利招生。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市、区级奖补的具体项目、经费数额进行核准,及时申请奖补资金。区财政局结合市局专项奖补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以投入主体作为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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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物价局)
一、工作目标
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为重点,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民办幼儿园普惠优质发展的激励机制,扩大民办惠民幼儿园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到2015年,全区就读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的幼儿比例不低于80%,进一步增强全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认定标准
民办惠民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或资助提供公益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资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2、收费标准。依据宁价费(2010)239号、宁价费(2012)384号文件和南京市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标准,我区民办省级优质幼儿园定为780元;民办市优质园收650元。
3、办园行为。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有关规定,坚持规范办园。
4、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在扣除办园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从办园结余中取得的回报符合相关规定。享受财政奖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公开幼儿园经费收支(包括教师工资收入)等情况,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5、资产管理。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存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行为,办园经费无挪用或抽逃现象。
三、认定程序
1、自主申请。2014年于6月底前、今后每年于2月底前,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填写申请登记表,向所在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
2、联合审定。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物价局按相关标准和办法对民办惠民幼儿园书面申请联合审定。
3、签订协议。凡通过审定的民办幼儿园,均由区教育局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向幼儿园购买公益性惠民服务的内容、时间、范围等,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审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三年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4、公示挂牌。凡通过联审并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民办惠民幼儿园, 2014年应于7月底前、今后每年应于4月底之前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的名单分别于、今后每年5月20日前,报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由市里批准颁发“南京市民办惠民幼儿园”铜牌。
5、登记上报。凡经市里批准授牌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应在南京市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四、扶持措施
1、实行财政经费补助。区财政部门对认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实行合理的财政经费补助。根据不同等级,一是给予市拨每生每年300元办园经费补助;二是根据各幼儿园实际情况给予每班2-3万元补助用于购买专任教师社会保险和幼儿园设备。
2、实行优质办园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优质园并书面公开承诺提供公益性惠民服务不少于3年的民办幼儿园,当年按市“幼儿园创优工程”中公办幼儿园奖补标准给予奖励。
3、凡经认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租金已经减免的,补贴适当减少。
4、凡经认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其收费标准是在园所有幼儿一起享受。
5、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园等级提高或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的情况下,可参照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调整收费。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民办惠民幼儿园建设作为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工作规划,教育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顺利完成年度推进目标。
2、加强协同管理。区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通力合作。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民办惠民幼儿园的认定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相关经费,对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民办惠民幼儿园的成本监审和收费管理。建立常规管理机制,每三年一周期,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民办惠民幼儿园进行资格审定和公示。教育部门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在招生、收费、办学、培训等方面对民办惠民幼儿园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3、建立督查机制。对民办惠民幼儿园专项补助经费实施年度检查。凡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并追缴当年奖补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规范办园行为。凡经认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其收费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举办者自愿退出民办惠民幼儿园的,须于上年12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计和结算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报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相关文件和物价部门备案标准执行。
关于申请认定民办惠民幼儿园的报告
区教育局:
幼儿园于 年 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码: ),
年 月取得《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号码: )。现有教职工 人,有 个班级(不含托班),在园幼儿 人(不含托班)。办园以来,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实施科学保教。
按照《南京市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我们对照标准,愿意接受政府委托为周边居民提供普惠性服务,现申请认定民办惠民幼儿园。
特此报告。
举办者:
幼儿园(公章)
年 月 日
南京市民办惠民幼儿园情况登记表
区
幼儿园名称 |
| 举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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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等级 |
| 收费标准(审批价和执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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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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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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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原)工作单位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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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负责人(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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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批准时间 |
| 注册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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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记证号 |
|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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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模(不含托班) | 班级数 | 大班 |
| 在园幼儿数 |
| 教职工数 |
| 专任教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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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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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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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 面积 (㎡) | 租用 | 自有 | 园舍面积 | 租用 |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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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 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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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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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甲方: 区教育局
乙方: 幼儿园
根据乙方申请,甲方经研究决定,于 年 月——
年 月委托乙方举办民办惠民幼儿园,甲方将根据《南京市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对乙方给予资金补助。
委托期间,乙方如出现以下行为,区教育局将取消该园的民办惠民幼儿园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二)不参加市、区教育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教研活动;
(三)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或有其它乱收费行为;
(四)教育教学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及挪用补助资金。
甲方: 区教育局 乙方: 幼儿园
局长: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