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山街道2018年黑臭水体专项巡查迎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11号)精神,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将于10月份组织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巡查行动”,对我街道5月份“两部”专项督查黑臭水体整治所反馈意见和交办问题(见***1)开展重点巡查。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快速动员,全面迎查,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重点巡查内容
1、专项督查中认定的已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的水体问题清单整改情况(见***3);
2、专项督查期间公众举报问题核实处理情况(见***4),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公众举报问题核实处理情况(见***5);
3、黑臭水体治理经验及先进案例等。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9月30日-10月15日)
各社区及相关部门对照5月份环保专项督查(环办水体函〔2018〕111号)和本次专项巡查要求,对街道范围内所有的水体全面开展排查,进一步摸清现状,查清问题,按照“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要求进行整改。特别是对“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问题整改清单内的水体,要严格落实“南京市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宁水升办综〔2018〕100号)相关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时间表、作战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此外,对5月份黑臭水体整治环保专项督查、6-7月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中被投诉的涉水信访件要件件有回音,并按答复要求整改。
(二)台帐资料编撰阶段
1、收集整理
时间:2018年10月8日-12日
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准备以下资料:
(1)《专项巡查需提供资料清单》。请各相关部门对照清单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并及时沟通对接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资料收集工作,报送至街道水务站(水升办)(包括纸质和电子材料)(见***2);
(2)整治工作台帐。各相关部门对2017年度3条市考以上河道,以每条河道为单位,在原有台帐的基础上,针对5月份环保专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整治水体蓝线范围内垃圾收集处理、清淤后淤泥安全处置,及时更新水质监测、公众满意度调查、加强长效管理,落实“河长制”和2018年专项督查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中被投诉的水体回复等方面内容,按“一河一档”,进一步完善资料和档案。
2、整改完善
时间:10月12-15日
区水升办组织相关单位对报送材料进行汇审,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台帐资料进行整改完善。
(三)专项检查督促阶段
时间:10月8日-10月15日
在各社区及相关部门自查整改的同时,街道督查办及水升办将协同开展检查指导工作,重点对列入市级以上考核、公众投诉及其他有突出问题的水体进行检查,协调督促各社区及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到位。
(四)迎查阶段
时间:10月15-11月2日(待定)
1、执行区级迎查工作方案
根据“两部”专项巡查具体要求,完成整改汇报材料,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做好巡查保障等相关工作。
2、现场保障
各社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黑臭水体整治专项巡查要求,加强对整治河道沿线,特别是问题清单中整改水体的现场保障工作,在巡查组巡查期间,要确保整治水体控源截污精准化,蓝线范围内无垃圾堆放、收集处理记录完整,水面清洁、岸坡无杂物,排口标识清晰、晴天无水入河,生态补水和生态修复措施常态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督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所有水体不出现黑臭现象。
(五)后巡查阶段
根据专项巡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街道水务站(水升办)牵头梳理形成专报,各责任单位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举措、限时完成整改任务,迎接“两部”下一阶段专项行动。
三、相关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迎查工作。这次专项巡查是“两部”督导黑臭水体整治五步工作法(排查、交办、巡查、约谈、督察)的不断深入,是对“两部”5月份专项督查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一次彻底“回头看”,将对列入“两部”平台监管黑臭水体督查交办问题整改情况逐条核实,并对专项督查期间受理的群众投诉和举报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此外,巡查期间设立公众投诉举报热线,接收群众监督,对全街道辖区内黑臭水体进行核验,一旦发现黑臭水体,且不在巡查前上报的,将按照瞒报问题处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这次专项巡查工作高度重视,请各社区及相关部门周密安排,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2、关注重点事项
(1)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及时提供相应材料;
(2)对于河道蓝线之外的垃圾问题,如果情况比较恶劣(如垃圾堆放量较大等),也会列为垃圾收集、转运体系不健全。
***1:《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
***2:专项巡查需提供资料清单
***2
专项巡查需提供资料清单
问题清单整改情况证明材料参考下列清单(但不限于此):
1、整改方案(各责任主体);
2、黑臭水体分布图(各责任主体);
3、水功能区划及水系图(区水务局);
4、建成区范围图、城市蓝线范围图、新建城市污水管网图等图件(区规划局、区住建局、各责任主体);
5、垃圾清理和处置证明相关资料(清理人员安排情况证明、垃圾收集转运记录等)(区城管局、各责任主体);
6、入河排污口批复文件(区水务局、各责任主体);
7、企业排口水质监测记录(区环保局、各责任主体);
8、最新排口整治工程实施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监理材料、结算单、竣工验收材料、工程实施影像材料等)(各责任主体);
9、最新管网建设工程实施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监理材料、结算单、竣工验收材料、工程实施影像材料等)(区住建局、各责任主体、城建集团);
10、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出水水质监测数据(区环保局、城建集团);
11、最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工程实施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监理材料、结算单、竣工验收材料、工程实施影像材料等)(区水务局、各责任主体、城建集团);
12、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供电合同、临时征地协议等)(各责任主体);
13、清淤疏浚措施的最新工程实施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合同、监理材料、结算单、竣工验收材料、工程实施影像材料等)(各责任主体);
14、底泥原位修复措施的最新工程实施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监理材料、结算单、竣工验收材料、工程实施影像材料等)(各责任主体);
15、取缔不合理加盖的前后对比证明材料(各责任主体);
16、落实河长制证明材料(如河长行政职务任命公示材料、开展工作会议纪要等)(区河长办、各责任主体);
17、黑臭河道整治信息公开证明材料(各责任主体);
18、长期性监控措施证明材料,如黑臭水体公众监督举报回复件,黑臭水体定期监测记录,污水处理设施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监管记录等;(区环保局、各责任主体、城建集团)
19、督查期间举报信息交办单及举报信息反馈处理材料(区水升办、各责任主体);
20、计划2017年底前消除黑臭但目前仍在治理的黑臭水体(含专项督查期间认定为未消除黑臭的水体)整治任务推进情况(各相关区政府)。
以上材料,请各相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并及时沟通对接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工作,报送至街道水务站(水升办)(包括纸质和电子材料)。